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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功能之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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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程序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PCA)对如下事项具有管辖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国家与私人主体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以及国际组织与私人主体之间的争端。这一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具有何种组织性质。
作者 陈丽莉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1年第1期500-510,共11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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