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提出能动司法的社会学意义能动司法是中国语境下的一个术语,是对司法消极性的一种改善。它反对法院或法官被动受案、刻板地适用法律,将法院和法官置于广阔的社会纠纷解决的背景下,强调充分发挥法官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能动司法鼓励通过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有效地解决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法院与社会其他纠纷解决力量相衔接,预防纠纷发生或避免矛盾激化,实现司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什么在司法改革进行了许多年之后,中国司法制度日益正式化、程序化,法官日益专业化、职业化的今天,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如果仅仅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化的角度去考虑,得出的结论往往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要理解这个问题,就要把它放置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大环境中,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目前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3年第1期150-159,共10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