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大利于2010年3月20日通过了第28号法令(No.28/2010),将以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国内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为其成员国的调解制度设定了一般性标准,该调解规范正是源于此。应该说,新法令对意大利法律体系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尝试:以前,意大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应当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劳动纠纷时首先进行调解,据此,意大利法律将强制调解作为法院审理程序的第一步,该调解过程在法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但是,新法令规定的调解制度已不再是庭审程序的一部分了,而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合意的基础上,以期用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满足各方当事人需求。双方当事人不应被强制达成调解协议。虽然调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但也不应被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而应根据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本文将介绍欧盟对调解的立法,分析意大利经由宪法法院解释确立的调解特征,并结合法院对调解制度的实践情况,对该制度的发展进行简要评价。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3年第1期429-439,共11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