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承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承诺在一定期限到来或一定条件具备之时作出一定行为的行政行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已将行政承诺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案由之一,但目前对于行政承诺行为的司法审查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承诺行为在性质上应为行政行为,基于对期待利益和先期投入的保护,应对行政承诺不履行及行政承诺行为本身,依据信赖保护、合法性及合理性等标准,开展司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4年第1期240-250,共11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