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中,作为垄断协议的一方是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和行为者,并且已经从垄断行为中获得了利益,对于此类主体是否要赋予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资格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诉权否定到有限诉权的发展过程探讨了各种观点的法理蕴含,提出只有跳出私法而从公法的高度来看待纵向垄断协议当事方诉权问题,才能从协议主体的私法违法和促进市场竞争方面获得平衡,并更有效、更准确地把握赋予作为违法的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一方享有诉权的边界,而这些正是我国建立纵向垄断协议当事方主体资格理论应当借鉴的。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4年第1期262-271,共10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