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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范围的问题与重构——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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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在内容、体系结构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尤其是对检察职权范围的设定已经落后于司法的实际需求。检察职权范围现有设定与检察机关实际履职情况并不一致,存在部分内容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没有衔接,没有体现司法改革成果,部分表述明显过时等诸多问题。这不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亟须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
作者 邓姗姗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4年第1期376-387,共12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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