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赠与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即生效,在赠与未被撤销的情形下,受赠人享有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房屋并协助过户的权利。赠与房屋被毁损或灭失,受赠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的该项权利并不自动消灭。但过户前受赠人所享有的权利仅为债权,赠与房屋仍应作为赠与人的遗产处理。因继承法中遗产管理、清算制度的缺失,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受赠人只能根据继承人的继承情形及赠与房屋的完满情形来选择相应的救济方式。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5年第1期339-347,共9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