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司法在司法权审级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司法权作用于社会和市场的前端链接以及接受外部评价的主要对象,它在基层权力谱系中的地位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关系的微观样本。当前,基层司法存在权力位阶不高、终局性特征缺失、'人'的资源要素短缺、规则之治目标淡化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基层司法权的配置不够科学,其运行机制不尽合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应重新认识和调整基层司法权在司法权体系乃至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通过政治推动和修宪立法,将基层司法权中不适应新时期治国理政要求的功能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正,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7年第1期389-400,共12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