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官本位'、儒家文化的影响,信访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活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将以前没有规定的信访活动制度化、法律化,规范了行政机关和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为信访人答疑解惑,疏导信访人的情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然而,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往往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信访事项中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的不可诉性,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受理信访事项类的案件不仅有程序上的问题,还涉及实体上的问题。研究信访答复的可诉性,着力于信访事项程序上的约束以及实体上的规范,可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审判效率,优化行政诉讼审判质量。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62-72,共11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