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诸多因素导致审限中断制度被不恰当使用,造成隐性超审限,容易滋生司法不公不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虽然对审限中断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条文过于疏散,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情况亦较为复杂,不能有效管理审限中断制度的变通性应用。为此,我们有必要以实证为基础,对审限中断制度不当应用的症结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进而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117-134,共18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