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以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提出异议为前提。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冻结债权的行为性质从执行程序的执行控制措施转化为将来代位权诉讼的保全措施。债权人享受转化后冻结债权的程序利益,应以在合理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为限,以避免因冻结致使到期债权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律应赋予次债务人异议冻结债权裁定的诉权,债权人在合理期间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亦未提供担保的,冻结债权裁定应基于情势的变化,依申请撤销。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135-146,共12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