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年来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给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如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和独立承担司法责任、一线办案检察官人数大增、检察官和助理关系的重新建构等。改革过程中保持了检察一体化机制不变,层级考核体制不变,对案件质量的管控力度不变。'变'与'不变'之间隐藏着矛盾,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改革效果。未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以协调监管责任和办案责任,合理建构检察官与辅助人员关系和继续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制为方向。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183-194,共12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