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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构建生态修复资金机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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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有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生态修复资金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2015年3月,福建省长泰县率先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长泰县人民法院开展了层次丰富的司法生态修复实践,不断完善'平台、主线、网络'相结合的生态修复资金运行机制。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221-229,共9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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