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自2010年3月24日制定并实施《韩国电子诉讼法》以来,在几乎所有的诉讼类型中均适用电子诉讼,并且利用的数量在逐步增加。而每一个类型的诉讼中,因诉讼本身的特点,再加上电子诉讼的独有的特征,在实施电子诉讼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韩国,电子诉讼不单纯意味着在电子手段上的变化,而是期望裁判在本质上的变化。韩国应当以电子诉讼为契机,在改善纠纷解决方式、改变之前的审理习惯、实现口述主义和继续审理主义、实现判决的简易化等方面实行改革。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277-297,共21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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