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一般分为促进型调解、评估型调解和转变型调解三种基本类型。仲裁具有裁决结果的约束性、程序上的非公开性、时间上的快捷性等特点。仲裁裁决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撤销,因此,我们必须慎重选择仲裁员。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还包括仲裁外的其他裁决方式、评估式方式、调查和报告方式、混合方式等。行政裁决作为一种替代性的解决方式,和调解与仲裁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证据和程序规则被适用,法官会进行较正式的听审。行政法庭有别于司法法庭,但其作出的裁决一般来说可以上诉到司法法庭。集体谈判对争议解决至关重要,但由于工会会员人数的持续下降,这样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否维持下去值得关注。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351-358,共8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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