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于1962年首次在《商法》中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并通过多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韩国《商法》的规定,少数股东在公司怠于追究董事等高管的责任时,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其设置了严格的原告适格要件以及担保责任等保障措施。对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判例中看出法院的态度。整体来说,韩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立场侧重于防止滥用诉讼,具有保守性。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359-369,共11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