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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只租不售收益赠全体业主 中和家园开创业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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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小区车库而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由来已久。为了解决这一矛盾,2007年10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三禾
出处 《温州瞭望》 2008年第16期127-1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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