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熟记着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含义:“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1页)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那么,是按照劳动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劳动量来支付报酬呢,还是按照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支付报酬呢?这就涉及到参与分配的劳动本身计量标准问题。在产品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不同经济形态下,劳动计量的标准是不同的。
出处
《大庆社会科学》
1986年第1期36-39,63,共5页
Daqi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