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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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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新中国刚刚建立时,中国社会还处于过渡时期,来不及制定宪法。当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毛泽东一直考虑制定宪法这样一件大事。按照他的设想,新中国制定宪法,要有三年的准备期,中央是同意毛泽东这个意见的。到1952年10月,三年准备期已到,毛泽东立即把制定宪法的事提上中央日程。根据他的建议,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就是毛泽东的判断和决定:三年准备期已经顺利完成,拟于1953年2月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研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构。就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面临变化时,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能按时在1953年2月召开,但是,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没能按时召开,但制定宪法的准备工作没有停止,一直在进行着,而且,毛泽东决定,自己亲自挂帅抓这件国家大事。
作者 霞飞
出处 《党史博采(上)》 2009年第2期4-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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