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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农民采砂设备,三家行政机关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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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摘要:据《法制日报》报道,四年前——2007年8月,浙江省三门县农民何小林与三门县国土局签订了一份《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这一年的11月底,三门县国土局向何小林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合同期的两年间,何小林先后投入342万余元购置采(制)砂设备并实施了采砂行为。2009年10月23日,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向何小林发出《告知书》,
作者 龙博文
出处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1年第10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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