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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能为“表率”不顾程序、法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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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则指出,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首次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到改革的高度。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作者 高明华
出处 《董事会》 2017年第8期38-39,共2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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