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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参则参”本是混改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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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批混改名单呼之欲出,再次点燃了市场对国企混改的热情。同时,国务院国资委今年9月重申了混改的基本原则:'宜改则改,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前期混改实践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是部分国企在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混改中转让了控股权,变成参股,甚至退出,例如上工申贝、云南白药等。这正是混改的'应有之义',符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初衷,关键问题不是'谁说了算',而是'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宜参则参符合'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改革方向。在我国。
作者 曾祥展
出处 《董事会》 2017年第10期57-57,共1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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