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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以审级制度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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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弊端导致我国民事级别管辖制度存在诸多无法调和的矛盾。我国在建立现代审级制度以后,我国民事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取消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取消指定管辖的规定。
作者 桂华杰
出处 《湘潮(理论版)》 2012年第2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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