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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释明权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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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释明权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对辩论主义的补充及平衡力量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释明权的问题已成为一个基本问题及研讨的热点问题,但在实践中,释明权在适用基础上仍有欠缺。因此,我们需要明确释明权适用的各项条件,从而为我国在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构建释明制度奠定基础。
作者 程琳
机构地区 湖南理工学院
出处 《湘潮(理论版)》 2012年第7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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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1

  • 1张卫平.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中的《民事证据规定》[J].中国司法,2005(4):15-19. 被引量:12
  • 2张卫平.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J].中外法学,2006,18(2):129-146. 被引量:83
  • 3[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 4绀谷浩司.“裁判所的释明权”.《民事诉讼判例百选1》,有斐阁1998年版,页203.
  • 5高桥宏志.《重点民事诉讼法讲义》,有斐阁2000年版,页375,379,340.
  • 6周道鸾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页26—27.
  • 7安井.“关于释明权”.日本东北大学《法学》,第23卷第3号.
  • 8日本大审院判决[J].法律新闻,1923,(4800):7-7.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 10林屋礼二,小野寺规夫主编.《民事诉讼法辞典》.信山社,2000年版,页151,2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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