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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40元从2007年9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上海市连续第1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出处 《现代人才》 2007年第5期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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