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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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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2期61-6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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