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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音像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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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2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录音带、唱片(包括密纹唱片和激光唱片)及其他录有音频信号而无视频信号的载体;录像制品是指录像带、激光视盘及其他录有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的载体。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3期34-4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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