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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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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书刊市场管理处)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3期41-4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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