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