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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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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5期2-1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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