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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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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8期50-5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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