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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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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政府发展职业介绍事业的原则是:鼓励、扶持为求职人员提供无偿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适度发展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有限制地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9期61-6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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