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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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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货物疏运,是指货物在卸入港口库场后,超过港存期或者在港存期内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为促使货物即时离港,实现港口畅通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凡抵达上海港接卸货物(含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疏运,以及相关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10期35-4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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