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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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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利用以及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第3期15-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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