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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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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广场地区的管理,维护人民广场地区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西藏中路西侧人行道,西至黄陂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武胜路南侧人行道,北至市政大厦、大剧场外墙线和地铁人民广场站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第6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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