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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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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危棚简屋密集地区的改造,明确利用外资合作开发内销平价住宅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资内销平价住宅,是指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由政府统一收购,按规定价格向特定对象出售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危棚简屋密集地区,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第10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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