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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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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危棚简屋密集地区的改造,规范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资内销平价住宅,是指按照《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开发,并已由政府收购的住宅。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出售外资内销平价住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售对象)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第10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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