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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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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第12期34-3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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