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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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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1期26-3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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