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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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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活动及其管理。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3期18-2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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