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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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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4期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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