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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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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6期25-2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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