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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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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7期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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