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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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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贯彻稳健经营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械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配合证监会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8期27-3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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