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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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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确保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9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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