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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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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保障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10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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