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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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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11期9-1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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