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复制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11期26-29,共4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