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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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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繁荣和发展音像事业.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11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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