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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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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1期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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